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安置了1名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1.5%-1)*20000=40000元。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自2010年4月份开始至5月10日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领取相关报表资料
(二)各用人单位自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其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平阴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或平阴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窗口进行审核。逾期不核报的将不再审核,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对待,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时间为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收到《平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征收期内持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纳。 (四)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